为深入推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开展,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指挥系统及智能政务办公平台,将执行办案、执行管理、执行指挥、执行督办、决策分析、会议管理、案件会商、执行宣传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
第二条 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协助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结合,加大执行强制力度,充分发挥执行指挥功能,助推解决执行难。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负责人一人,专门工作人员八人,专门技术人员一人。规范值班制度,利用执行指挥中心平台接受上级法院统一调度及抽查。
第二章 指挥中心职能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单兵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以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专人负责专门板块,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统筹规划,保障执行指挥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接受和听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挥指令;
(二)负责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置。
(三)负责远程指挥、视频会议,法院与法院、法院内部之间进行工作协调、联合执行、交叉执行;
(四)对外出执行活动实施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五)执行现案管理
(六)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
(七)网络查控管理;
(八)网络司法拍卖管理;
(九)强制文书措施统计;
(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督、预警及后续管理;
(十一)委托事项的集中处置,执行信访及舆情管理;
(十二)负责执行督办:
(十三)案件会商、会议组织、执行宣传;
(十四)处理指挥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使用管理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远程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证系统状态随时可用。
第七条 远程指挥系统值班维护人员,管理和维护指挥中心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纪录,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及时配合上级法院视频连线。
第八条 本院执行人员实施的拘留、搜查、扣押财产、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强制执行行动,根据承办人报送的行动预案,通过远程指挥系统进行实时指挥,确保随时汇报、随时决策。
第九条 通过远程指挥系统实施的执行行动,应当明确指挥中心的总指挥和执行现场的现场指挥人员,执行现场的相关情况要及时全面地回传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的调度指令要及时贯彻执行。
远程指挥行动中,技术保障人员要全程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设备完好可用,网络联通稳定。
第四章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
第十条 本院为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执行单兵系统(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实行统一管理、个人保管、调剂使用,保管人应当保证设备安全,随时可用。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的纪录,及时上传指挥中心统一保存。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程序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在纪录执行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同步上传至执行指挥系统,或者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及时对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编辑整理,并上传至执行指挥系统。
第十四条 对于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者擅自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等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要进行严肃追责。
第五章 现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完善执行立案登记制,专人负责立案、分案工作管理,严格立案管理,新收执行案件先交专人立案初审,合格后二日内立案,保证各项信息录入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专人每日到立案庭收取执行案件,及时进行案件登记工作,当日在执行流程系统分配给承办人,以便流程节点及时操作。
第六章 网络查控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完成“执行通知”模块后立即进入“网络查控”模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
第十九条 网络查询包括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公司登记、证券等情况。
定期对终本案件进行总对总统查,并将统查结果报送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中,指挥管理平台根据终本动态管理库中的终本和统查结果,对有财产需要恢复的案件进行筛选,形成总对总统查有财产未处理案件定期管理。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须及时采取财产控制措施,指挥中心专人根据承办人提交材料负责银行存款冻结、扣划及解除相关事宜,并做好登记。
第七章 网络司法拍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专人负责,案件承办人作出查封裁定后30日内作出拍卖裁定,启动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必须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后30日内在系统中录入拍卖启动。指挥中心司法拍卖专人监控拍卖节点情况,并于一拍、二拍、以物抵债、变卖等节点到期前5日内对办案人进行督促,以便拍卖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起拍价、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资格及顺序等事项,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办理。异议、复议期间是否暂缓或中止拍卖,由合议庭评议。
第八章 强制措施文书统计
第二十六条 指挥中心设专人负责统计强制措施文书,并登记入册,案件承办人如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解除等强制措施,需填写统一格式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及分管院长审批后交由指挥中心存档。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需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承办人需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呈批,审核通过后进行。
第九章 终本案件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指挥中心设一人负责终本案件管理,对指挥管理平台“终本案件”进行监督、管控,及时统查未满3个月即终本案件、未约谈即终本案件、结案前3个月内未统查财产终本案件、未进行传统查控即终本案件及未发布限制消费令即终本案件,发现有以上情形在系统中报结的,不予批准,并督促承办人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报结。
第二十九条 定期在总对总统查有财产未处理案件板块中接收并导出案件,对于涉及本院的应立即将案件相关信息通报具体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在5日内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如需恢复执行,应立即将案件恢复执行并采取相关财产控制措施;如不需恢复执行,承办人应在5日内书面向指挥中心作出不予恢复的理由。
第三十条 其他终本案件的管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章 执行委托、执行信访、舆情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委托包括委托银行类型(冻结、续冻、解冻、扣划);委托财产类型(查封、续封、解封、过户、车辆扣押、其他);委托其他类型(拘留、罚款、委托调查、专项调查)等。
流程:由办案人负责制作相关文书的PDF文件,传至指挥中心。
第三十二条 指挥中心设专人负责执行委托、执行信访、舆情管理。定期浏览指挥平台执行委托、执行信访及舆情管理板块,打印通知呈报领导,及时回复、维护平台管理,建立员额法官信访接访制度,规范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本院受托案件审查合格后接收委托,分发给承办人办理,跟踪催办。待委托事项办结后,及时在平台上回复,并上传相关办结材料。
对于接受的委托事项认为不符合有关委托事项规定的,经领导批准后,点击退回按钮,填写退回原因,退回后委托事项结束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专人负责本院对外委托事项集中处置,如需上传材料,通知承办人准备委托所需材料。
第十一章 执行督办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执行指挥督办工作以执行办案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和监控点为基础,实现督办任务明确下达、实时反馈结果及确认,对执行指挥督办工作做全周期跟踪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执行督办分为事项督办和案件督办,指挥中心专人及时登录执行指挥平台,定期统计流程预警,将剩余15天以内的案件及时导出,并通知承办人处理,尽量避免超期督办。
及时接收上级法院关于事项或者案件的督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承办人督办事项,监督承办人保质保量完成督办事项,及时回复上级督办。
第十二章 案件会商、会议组织、执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 指挥中心设专人负责案件会商、会议组织及执行宣传工作。案件会商及会议组织在智能政务办公平台操作,专人负责案件会商及会议组织的管理,及时纪录并建档存留。
第三十八条 建立会议签到簿,负责会议组织和管理,并对会议照片保留存档。
第三十九条 完善执行局微信公众号,加强与其他自媒体合作,加大执行法律宣传,加大涉民生、解决执行难、拒执罪等典型案件的宣传管理,建立案例编报和简报管理,定期维护。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0 1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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