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
榆树市人民法院:
现将被执行人 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如下:
被执行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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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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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状况 |
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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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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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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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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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 购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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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财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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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财 产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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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法院 核实的 财产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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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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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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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填写不全的,可另行制表填写。
5,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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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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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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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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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公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告知如下: |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忠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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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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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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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地址确认 |
送达地址: |
传真号: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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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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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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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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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法律后果确 认 |
我已认真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知晓告知内容,人民法院按照我填写的地址送达文书我未收到,后果责任由我自行承担。 |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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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7-10-26 15: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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