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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核查-执行指挥中心向诉讼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进行立案核查,包括下列事项:

1、仲裁、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外地的,说服申请执行人到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执行;

3、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审查其是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填写《移送执行表》。信息填写不完整的不予立案;

《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一下内容:

(1)     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2)     已查明四委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3)     随卷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的财产情况;

(4)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情况;

(5)     移送执行的时间;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及证明文件;

5、执行标的是否明确,执行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6、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二、密钥验证-指挥中心通过全国身份查询密钥、统一社会代码密钥,再次查询当事人身份,查看审理阶段电子卷宗,核对当事人身份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初次接待-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2、核对执行立案信息。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自然状况(实际住址、户籍地与居住地证明、是否离开一年以上证明、法人代码信息、经营状态、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

3、审判阶段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审判阶段公告送达的材料;

4、征询关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方式;

5、征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包括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起拍价的方式等;

6、确认收款账户;

7、告知执行风险、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记录在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四、网络查控-指挥中心应当在初次接待结束后立即启动“点对点”和“总队总”网络查询。“点对点”和“总队总”系统反馈表入卷流转。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的,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冻结的实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及时打印入卷;

2、申请执行人举证或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位于本市辖区范围之外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五、文书制作及送达-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制作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初次接待未能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法发出或退回的,立即将退回手续转交执行实施团队。审判阶段公告送达的,指挥中心直接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六、关联案件查询-指挥中心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关联执行案件管理和执行的规定》先行查询执行关联案件,报局长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再行分案,原则上对于被执行人相同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身份互换的关联执行案件交由同一实施团队办理。

七、繁简分流-执行案件统一立案到指挥中心主任名下,在完成初次接待,文书制作送达、网络查控、关联案件甄别处理后,最迟在十个工作日内繁简分流,简易案件由指挥中心办案团队执行,普通案件由系统自动分配到实施团队。实现简单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执细办。

下列简易案件直接结案,不再流转:

1、经网络查控或诉讼保全能够足额执行结案的,由指挥中心直接办理结案;

2、对低于中院受理标的额的知识产权、仲裁裁决、刑事附带民事等实施案件,由指挥中心直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案件的指定执行需报审委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