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印发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暂行规定》(吉高法﹝2020﹞143号),对院庭长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院庭长履职评价业绩档案;院庭长个案监督管理以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数据为主要评价依据;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考核指标)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在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实施细则》,在省法院相关规定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进一步落实院庭长程序性事项依法审核、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审判质效全程监管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保证案件质量、防控廉政风险,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全区审判工作实际,我院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榆树市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办法》。
1.落实院庭长办案,充实审判力量。进一步明确了本院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通过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发回重审的案件和涉及统一裁判标准、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发挥其勇挑重担、率先垂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2.制定权责清单,明确法官主体地位。明确了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基本原则和行权方式,确定了监管对象、范围及效力,从正反两方面划定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范围和禁区,以防止院庭长变相干预案件,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和责任心,倒逼法官磨炼司法技能,不断提升业务素质。
3.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办公办案平台。抓细抓实院庭长监督管理,应用案件监管平台加强“四类案件”监管。2021年1-9月份,我院院、庭长通过查阅电子卷宗,提请法官会议讨论,庭长主动监管等途径共计标注案件39件,实际监管案件14件,已经结案9件,已经撤销监管25件。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0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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