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讨论稿)
为全面加强政府与法院的工作协调,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提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农安县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畅通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渠道,加强行政执法与法院工作协调,联动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项工作,促进提升法治农安建设水平,为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农安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内容
实施府院联动机制,重点包括以下工作:
(一)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减少行政争议,减少行政机关应诉和败诉总量,实现在法治政府评估中升位晋次,提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能力,加快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1.依法维护行政权威。支持合法行政行为,提升行政行为效率,彰显行政行为公信力。对符合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行政行为坚决维护,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行为及时纠错,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机关通过行政非诉执行“裁执分离”制度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实现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社会效果。审查关口前移,对非诉行政审查案件,对不符合准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提前做好释明与风险评估,妥善处置。建立败诉案件评查机制和容错机制,正确认识行政案件败诉,防止“不能败诉”、“无关紧要”两种极端,及时从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弥补不足。
2.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政府及部门在制定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可以邀请人民法院参与论证,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加强对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指导和规范,减少无实质意义诉讼案件的发生。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和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和审查报告。行政机关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审查报告,完善内部执法环节,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行政争议。
3.保障县重点工程及项目建设。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全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提前介入,开展实地调研,及时解决征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梳理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拆迁程序、拆迁政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支持,法院应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指导,为政府依法征拆、平稳征拆提供保障。
4.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加大行政争议内部化解力度。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联合律师、法学院校专家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行政法制宣传、对群众进诉讼指导、对行政机关进行诉讼风险评估,重点对不作为类案件、赔偿补偿类案件等适宜协调调解的行政争议进行多元化解。对于行政机关明显有败诉风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诉讼前、诉讼中发出建议,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把握协调调解案件范围,严防过度调解,损害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
5.完善重大案件协调机制。对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群体利益、重大项目实施等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不宜采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机关沟通协调,确保行政争议妥善化解。对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要与行政机关共同做好协调化解工作,不能协调化解的,判前协商通报。
6.提升行政机关应诉能力。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出庭应诉规定,模范履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诉讼义务,模范遵守庭审纪律,充分展现法治政府应有的尊法、守法意识以及诚信与担当。提高重点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人民法院在安检、阅卷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给予律师同等待遇。提升庭审观摩评议实效,专门机关观摩专业案件,专门人员评议专业案件,针对性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法院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建立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妥善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的社会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工作市场化、法治化运行,充分发挥破产处置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1.建立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县法院联合组建破产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会商工作难题。明确政府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注销登记、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推进企业破产依法稳妥处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2.推进“僵尸企业”依法妥善处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企
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加强府院联动,强化协作配合,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出清。完善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对于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实行简易审理,加快工作进度,压缩办案周期。
3.建立重大破产府院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沟通协调,正确把握重大破产案件审判方向,确保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实现市场出清。要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理念,健全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手段,要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审慎协调个体、集体、全局利益,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企业发展重焕生机。
(三)推进其他层面工作。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要着力推动构建全方位、多领域的府院联动机制,联动推进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各项工作,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1.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平等保护
理念,依法保护商事主体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支持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与政府部门协作配合,研判会商营商环境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形成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立足源头预防、前端治理、聚焦制度完善、机制创新,建立府院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效力对接的工作联动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学习和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建立和拓展“诉调对接中心”,推进行业组织类型化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加强专业化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政府要提高多元化解工作配套保障水平,将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地方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考评体系,尽快实现社会治理资源整合、力量融合、功能聚合、手段综合。探索建立综合性的多元解纷工作平台,推动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3.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房产、土地、公积金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网络对接,形成多领域、全覆盖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健全查找、打击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进行深度合作,简化拘留手续,建立拒执移送便捷通道。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制度,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支持人民法院切实做好执行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4.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党政主导,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按照“实体运行、实绩提升”工作标准,多措并举加强金融诉讼内外治理,实现诉讼外多数矛盾纠纷以非诉讼方式化解,少量必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解决,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通过互访、专题交流会等形式,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数据交互联通、风险联控,及时掌握前沿动态,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地方金融法治体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催收等环节的合法性,保障中小企业合法的利益不受损。审理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时,加快审判流程,提高相关审判执行质效;尤其注重此类案件的调解,努力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确保金融机构合法利益不受损。审慎处理可能产生金融风险隐患的刑民交叉案件,坚持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和统一的证据标准,确保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应建立各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处理机制,人民法院判处返赃时应明确数额、方式、对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5.合力破解信访案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大局为根本,做好涉诉信访相关工作,全力推进法治信访。坚持“诉”与“访”分离,建立府院联动化解涉诉信访相应工作机制。加强信访案件预防和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源头性信访问题,做到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畅通、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解决信访问题的建议,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政府行政权威和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加强属地管控,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聚集、不发生个人极端恶性事件、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的负面炒作,为农安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联动方式
(一)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和人民法
院联合召集,政府和法院主要领导共同参加,在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会商府院联动工作情况,研究推进府院法治共建工作。
(二)建立长效化府院沟通协调制度。对于单项业务工
作、重大案件处理和重大紧急事项,政府和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通报会、协调会、座谈会、研判会等形式,共同会商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三)建立日常性府院联络工作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府院联动的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工作。县政府日常联络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法院日常联络工作由县法院办公室负责。府院联动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商定具体问题。
(四)建立横向、纵向、点对点及联络员名单制度。政
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建立联络人名单制度,负责协调确定联系人、联系时间及联系方式,确保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县法院之间点对点相互联系路径顺畅。联络人工作变动的,要及时确定新的联络人并相互通报。点对点联系不顺畅的,可直接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法院办公室反映,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法院办公室协调解决。
政府和法院要高度重视府院联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落实,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榆树市人民政府农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完善配套制度,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长效化运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5 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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